注册一人公司存在哪些利弊?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18 02:57) 点击:185 |
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实施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同时,设立了5项风险防范制度: 第一,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 第二,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以予公示; 第三,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个公司,实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 第四,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业务对方可以非常清楚地从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看出他的交易对象是自然人独资公司,在商业信用普遍缺失的情况下,有多少人有足够的勇气与自然人独资公司进行业务往来呢? 而且,投资者必须自己证明财产没有混同,否则就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面对如此严格的举证责任,很多创业者可能还是不得不拉上亲朋好友作挂名股东。要解决这一问题,当然不是废除一人公司制度,而是建立严格的诚信制度,打击不诚信之徒,营造诚信的商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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