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本站律师为曾某故意伤害案件提供辩护。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生产企业盘亏零件对应的进项税额应转出吗?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18 02:59)     点击:36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企业定期盘点生产零件发生的盘亏,如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非正常损失,则需要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陈流波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公司法务  人身损害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损害赔偿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陈流波律师,陈流波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陈流波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4000-110-148 ,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陈流波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娄底律师 | 娄底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陈流波律师主页,您是第27467位访客